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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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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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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附加福利金佑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保险费豁免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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