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福禄倍佑重大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 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 发病 并经 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
重疾豁免保险费 |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