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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6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10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10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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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工银安盛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保险金

一、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6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10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10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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