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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至尊版)

共2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Product_7 保额提升保障 [详细条款]
    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2%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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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至尊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或虽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但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没有达到至少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额提升保障
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至少有60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2%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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