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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新福佑双鑫保险保障计划

共7项保障

华泰人寿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轻型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我们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重疾保障金 [详细条款]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被保险人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轻型重疾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轻型重疾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华泰人寿新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分红 [详细条款]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以第2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2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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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48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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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5岁

保障利益

华泰人寿新福佑双鑫保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型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轻型重疾,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重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种轻型重疾我们只给付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型重疾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型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重疾保障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含)(此90天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发生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被保险人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的轻型重疾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含)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另一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轻型重疾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型重疾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型重疾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华泰人寿新福佑双鑫保险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新福佑双鑫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分红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以第2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2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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