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0至15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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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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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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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