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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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新华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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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保障 | 基本保额(重疾);基本保额*0.2(轻症) | 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分为5组(详见本合同附录《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下同)以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本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的上限,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具体见《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本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列第四组重大疾病(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 (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5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 2.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关爱保险金 | 10年关爱保险金 | |
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0.2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赔付说明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疾病分组与给付限额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1.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自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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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保费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