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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1.6)初次确诊(见 11.7)非因意外伤害(见 11.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条款“10.轻症疾病定义”。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病,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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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1.6)初次确诊(见 11.7)非因意外伤害(见 11.8)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条款“10.轻症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照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a) 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病,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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