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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障) 10万元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可选保障) 10万元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原因,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面保障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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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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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障) 10万元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面保障保险金 (可选保障) 10万元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原因,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面保障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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