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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款)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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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17岁

保障利益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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