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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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17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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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倍,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条款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