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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A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保险金
    2.3.1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本附加合同中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 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3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条款“8.特定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仅包含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2.3.4 对于本条款第 2.3.2 条中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有)、 主合同下的疾病保险金(如有)、主合同下的身故保险金(如有),本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5若主合同中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那么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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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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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团体终身特定疾病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疾病保险金
2.3.1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向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本附加合同中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其保险期间开始(若曾复效, 则为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本附加合同中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3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载明于本条款“8.特定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仅包含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2.3.4 对于本条款第 2.3.2 条中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有)、 主合同下的疾病保险金(如有)、主合同下的身故保险金(如有),本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5若主合同中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那么本附加合同中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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