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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金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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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金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日)之前已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因前述情形的重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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