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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康世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阳光人寿康世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岁前);基本保险金额(18岁后)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标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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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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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康世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岁前);基本保险金额(18岁后)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标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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