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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康c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共4项保障

泰康e康C款两全保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e康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费*1.3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e康C款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仍然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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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万
  • 保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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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岁

保障利益

泰康e康c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e康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费*1.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e康c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仍然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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