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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曰起90曰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Product_7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曰起90曰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己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的1. 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己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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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 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曰起90曰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曰起90曰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己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己交保险费的1. 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己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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