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乐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百年康乐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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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100万元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 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180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按本合 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后续关爱保险金 | 20万元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在以后 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每次按基本保额的 2 倍继续给付后续关爱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后续关爱保险金给付数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 倍为限。 |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10万元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且因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至 85 周岁,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 10万元 | 化疗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且因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至 85 周岁,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0*实际住院天数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180日以后,且因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患恶性肿瘤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00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至85周岁,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200万元 |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 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且因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20 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至 85 周岁,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内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且我们未给付过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且我们已给付的以上一项或多项保险金之和低于已交保费的,我们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按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以上一项或多项保险金之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未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且我们未给付过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险费三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患本合同所指恶性肿瘤,且我们已给付的以上一项或多项保险金之和低于已交保费的,我们在被保险人身故时按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以上一项或多项保险金之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续期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 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