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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A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给付 实际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主险10万元减少部分对应的红利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2万元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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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25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保险金给付 实际医疗费用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主险10万元减少部分对应的红利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2万元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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