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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伊宝高发癌症保障计划

共3项保障

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
  • Product_7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 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 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50、 C53、C54-55、C56、C16 及 C34 范畴。
平安安诺两全保险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1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1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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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6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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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岁至60岁

保障利益

平安安伊宝高发癌症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 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 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50、 C53、C54-55、C56、C16 及 C34 范畴。
平安安伊宝高发癌症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10%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10%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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