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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 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 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50、 C53、C54-55、C56、C16 及 C34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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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岁至60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安伊宝特定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10万元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 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且确诊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恶性肿瘤指原发于女性的特定部位的恶性肿 瘤,特定部位包括: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胃、支气管和肺。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且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C50、 C53、C54-55、C56、C16 及 C34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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