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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疾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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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C款重疾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自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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