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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恒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中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暂无价格
  • 与主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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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恒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中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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