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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障 10万元 [详细条款]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天以上的(含  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天以上的(含  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Product_7 轻症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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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工银安盛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障 10万元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天以上的(含  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天以上的(含  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轻症保险金 2万元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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