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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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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28日至15岁

保障利益

国寿康宁宝贝少儿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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