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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暂无价格
  • 至60、70、80、90、105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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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8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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