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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健康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 倍,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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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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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附加健康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 倍,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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