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18至50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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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健康一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110%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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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人保寿险健康一生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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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
癌症康复保险金 | 基本保额‘*0.2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癌症确诊之日起,每生存满1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