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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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太平洋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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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所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A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A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爱无忧 A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