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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能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下列方式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 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①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减少后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 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疾病释义”。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 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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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智能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 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下列方式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 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①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身故,我们按减少后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 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疾病释义”。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 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 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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