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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睿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轻症重疾(见 3.2)”或“重大 疾病(见3.4)”;
    (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 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3)发生上面两种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连续投保 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轻症重疾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9.4)专科医生(见 9.5)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 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 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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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睿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轻症重疾(见 3.2)”或“重大 疾病(见3.4)”;
(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 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3)发生上面两种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连续投保 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 2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9.4)专科医生(见 9.5)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轻 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 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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