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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2.3.1 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3.2 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所确诊的癌症符合本条款第2.3.2条癌症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并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在按第2.3.2 条规定给付癌症保险金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取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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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5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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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新华惠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2.3.1 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3.2 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所确诊的癌症符合本条款第2.3.2条癌症 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并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在按第2.3.2 条规定给付癌症保险金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取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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