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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

共8项保障

泰康全能保C款两全保险
  • Product_7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 C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的 105%,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Product_7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 倍。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

  • Product_7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0(75岁前),基本保险金额*10(75岁后)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 倍;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 Product_7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75岁前),基本保险金额*5(75岁后)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 1)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 倍;
    ( 2)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 Product_7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75岁前),基本保险金额*5(75岁后)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见 9. 9),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 Product_7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 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 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 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及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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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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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 C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的 105%,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 倍。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0(75岁前),基本保险金额*10(75岁后)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0 倍;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75岁前),基本保险金额*5(75岁后)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 1)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2 倍;
( 2)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10(75岁前),基本保险金额*5(75岁后)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见 9. 9),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5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 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 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及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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