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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 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 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及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暂无价格
  • 30年、至70岁、至80岁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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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全能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 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 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及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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