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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癌症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 后, 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 的专科医生( 详见释义) 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 内 ,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详见释义), 本公司 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 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 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详见释义),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 , 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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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人寿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癌症保险金 2万元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 后, 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 的专科医生( 详见释义) 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 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保险金 10万元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 内 ,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详见释义), 本公司 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180 日 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 详见释义) 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详见释义),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 , 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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