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满堂重疾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65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福禄满堂重疾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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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2 |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附加福禄满堂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禄满堂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禄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零时之后身故, 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倍扣除附加福禄满堂重疾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我们对本合同及附加福禄满堂重疾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倍为限。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禄满堂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和附加福禄满堂重疾合同的任何其他保险金。 |
太平福禄满堂重疾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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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 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再给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任何其他保险金。 |
轻症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轻症,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少儿、女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 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 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 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我们只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我们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