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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一生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 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见释义6.7)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 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癌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 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 后,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骨癌(见释义6.8) 、脑癌(见释义6.9) 和白血病(见释义6.10) 的,我们将在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已交保险费*105%(18周岁后身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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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一生无忧终身防癌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金额*0.2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 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见释义6.7)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 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轻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轻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癌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 内,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 后, 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骨癌(见释义6.8) 、脑癌(见释义6.9) 和白血病(见释义6.10) 的,我们将在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已交保险费*105%(18周岁后身故)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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