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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金喜连连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重疾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10万元(18周岁后身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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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金喜连连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重疾保险金 2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18周岁前身故);10万元(18周岁后身故)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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