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度危重疾病保险(A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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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度危重疾病保险(A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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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 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度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度危重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 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危 重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度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 多项轻度危重疾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