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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度危重疾病保险(B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 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度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度危重疾病, 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 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危重疾 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度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 轻度危重疾病, 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 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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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轻度危重疾病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 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度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度危重疾病, 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度危重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 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危重疾 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轻度危重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 轻度危重疾病, 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 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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