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菁英惠选重疾保险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至55岁
保障利益
友邦全佑菁英惠选重疾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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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意外伤残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称“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参照“伤残行业标准”中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处理。不同意外事故造成同一身体结构或功能伤残时,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条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条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条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或伤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友邦全佑菁英惠选重疾保险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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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苦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一)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百分之二十) 。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犬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 司将给付第二类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