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鸿祥人生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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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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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鸿祥人生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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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那么自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后满三十天的次日起,我们将豁免您保险单上所列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保险费返还 | 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
光大永明鸿祥人生综合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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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高度残疾,除上述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