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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 见 11. 7) 初次确诊( 见 11. 8) 非因 意外伤害( 见 11. 9) 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 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 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5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见 11.10)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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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 见 11. 7) 初次确诊( 见 11. 8) 非因 意外伤害( 见 11. 9) 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 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 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5万元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见 11.10)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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