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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

共5项保障

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Product_7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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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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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65岁
  • 投保限额: 最低保额5万元

保障利益

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3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 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 1)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 2)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 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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