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利祥安康(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利安附加利祥安康(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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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这 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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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金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六种特定疾病之一,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特定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且每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限,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 3 次,给付满 3 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六种特定疾病之一,我们将豁免以后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