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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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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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根据以下所列情况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前确诊,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 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 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 2.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确诊,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以下所列情况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前确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较大者的20%: 1) 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 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 2.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确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