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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特定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A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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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特定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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