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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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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7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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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0万元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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