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百万康宁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百万康宁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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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任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生,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长期特定疾病保险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并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天内发生附加长期特定疾病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特定疾病的,不受180天等待期的限制。 |
华泰百万康宁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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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年满18周岁后的收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处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制定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讲无息返还累计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条件的,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因疾病或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被保险人当时已年满6周岁,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