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爱家定期重疾养老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e爱家定期重疾养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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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
泰康e爱家定期重疾养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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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交费期间或所交保险费的较大者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 9.5);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其它合同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金额*交费期间或所交保险费的较大者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和其它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
泰康e爱家定期重疾养老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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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