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真诚相伴健康保障计划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49岁
保障利益
新华真诚相伴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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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天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天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 90 天的限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款第 2.3.1 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天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的,即男性被保险人患肺癌或肝癌,女性被保险人患乳腺癌、宫颈癌或输卵管癌,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新华真诚相伴健康保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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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所交保费*1.1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